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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高201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

盐城新闻网  2016-01-07 09:31

[摘要] 1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近日发文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1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近日发文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在这次调整范围内。

在伤残津贴这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9.8元、198.1元、186.5元、174.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5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生活护理费这块: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67元、1573元和1180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块,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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