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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盐城全市上调低工资标准

盐城新闻网  2015-12-28 09:10

[摘要] 从2016年1月1日起,盐城市上调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

昨天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盐城市上调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具体调整的标准为: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1460元调整为1600元/月,上调140元/月;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127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上调130元/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调整标准为: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由原来的12.5元/调整为14元/,上调1.5元/;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原来的11元/调整为12元/,上调1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所说的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

此次上调低工资标准,这是我市自从去年11月上调低工资标准后再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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