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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学区划分案”家长诉请被驳回

人民日报   2015-12-14 09:32

[摘要] 家门口400多米就有一所小学却不能上,孩子要“舍近求远”,跑到1.29公里外的另一所小学去上学。江苏南京市民顾先生认为,根据“就近入学”规定,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近的学校,遂起诉该市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1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门口400多米就有一所小学却不能上,孩子要“舍近求远”,跑到1.29公里外的另一所小学去上学。江苏南京市民顾先生认为,根据“就近入学”规定,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近的学校,遂起诉该市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1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顾某诉称,其住所地小区10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该小区距南湖三小2.5公里,行走时间50以上。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小区仅一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但2014年、2015年,该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因此要求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被告区教育局辩称,“就近入学”不等于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4个原则:一是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是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四是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以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育局作出的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审理认为,由于建邺区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衡,只能从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本案中,原告顾某的户籍地到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确实近于到南湖三小的距离,但实地勘验测得顾某户籍地吉庆家园的北门至南湖三小距离为1.29公里,该距离对于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结合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分布和数量、施教区覆盖等因素整体考量,区教育局的被诉行为并不违反“就近入学”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不过,法官也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栗文华认为,这个案子有着积极意义,它提醒教育部门,就近入学划区要体现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顾某在庭上说,今年5月,他打电话问教育局会以什么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方称听证会。他要求参加,但终未果。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顾先生表示“肯定要上诉,较真到底”,推动学区划分更加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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