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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青年婚房房产证写谁的名?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6-07 06:00

[摘要] 春夏交接,正是结婚的好季节。结婚季里,关于婚房房产证登记的咨询着实不少。

春夏交接,正是结婚的好季节。结婚季里,关于婚房房产证登记的咨询着实不少。那么,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为好?在结婚购房房产证名字又该怎么写?昨日,东方生活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区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晓明,他表示目前房产证上的名字主要有五种写法,不同的写法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记者郑 洁

1写准夫妻名字如没结婚,出资方父母有权索回钱款

案例:2014年12月,准备结婚的王女士和赵先生在女方父母资助了26万首付款后,共同贷款在市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相处期间,因种种原因,双发均发现两人不适合结婚,隧决定分手。但双方家庭因为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男方坚持要房子,但房产证写的是王女士和赵先生两人的名字,且在相处期间两人也共同偿还了部分房贷,经协调,女方父母索回了首付出资款,赵女士也拿回了共同偿还房贷的部分钱款。

律师: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特别是女方观点认为,既然房子在购买时是当做婚房使用,未来的居住权也属于夫妻双方,所以在购买婚房时应该写上“准夫妻”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在“准夫妻”名下,即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产生的房贷也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那么父母的出资就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双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另外,如果“准夫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若有相关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只写一方名字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近日,家住开放大道的周女士和丈夫朱先生因为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闹得不可开交,原来,两人在2000年登记结婚后,由女方家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考虑到周女士没有稳定工作,于是该房屋被登记在丈夫朱先生名下,婚后,两人出现矛盾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时,周女士认为该房屋是由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应归女方所有。经法院判定,女方父母出资行为被认定为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应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如今很多“准夫妻”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会写其中一方的名字或因其他情况只写对方的名字。根据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由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应属于房产证登记方的名下,但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如房屋首付款等款项。若双方结婚,则构成赠与行为,应属于房产证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3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将认定为登记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

案例:2010年5月,刘女士和吴先生在结婚时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由于当时婚房是男方家付的首付款,两家经过协商,将房产证登记为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房贷。2014年8月,两人出现矛盾导致离婚,经调解,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与男方及其父母进行了平均分割。

律师:一般购买婚房大多由男方家庭承担,男方的父母付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房产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一旦房屋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即被视为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根据新《婚姻法》,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不能视为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离婚后,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因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与男方及其父母进行平均分割。如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也应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

4写父母的名字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

案例:2013年9月,家住大丰的王女士和徐先生相恋多年准备结婚,在购买婚房时,因为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男方父母认为房子的首付款是由他们出的,女方家并没有投资,而且担心万一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为了保险起见在购买房产时写了男方父母的名字。婚后,两人出现矛盾导致离婚,经协调,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男方父母返还并进行了平均分割。

律师:房屋写父母的名字,这种现象虽不普遍,但是还是存在的。一旦房屋写了父母的名字,即被视为是父母的财产,那么产生的房屋贷款也应该被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结婚后,王女士和徐先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5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属于“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

案例:2014年7月,东台的赵女士和傅先生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由男方父母出资付房屋的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为避免麻烦和引起不必要家庭纠纷,公平起见,双方在购房时把男方父母和“准夫妻”一起登记到产权证上。婚后,两人出现矛盾导致离婚,经调解,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的分割。

律师:很多人为了避免麻烦,会将父母和“准夫妻”所有人一起登记到产权证上,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则被视为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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