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对举报偷排、偷放、乱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对举报偷排、偷放、乱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对公众向环保、公安部门举报偷排、偷放、乱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电话:12369,110。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市主要供水河道沿线以及其他区域实施的移动性的偷排、偷放、乱倒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公众向环保、公安部门检举、揭发上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行政罚款额的10%奖励举报人,高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依法处理的,视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四)环保、公安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实施奖励的有关程序等事项参照《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执行。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盐城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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